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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徐伟忠与袁文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忠,袁文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605号原告:徐伟忠,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袁文华,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徐伟忠诉被告袁文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徐伟忠负担。审 判 长  朱卫斌代理审判员  田新叶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守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