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袁国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国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519号 罪犯袁国金,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中方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1)怀鹤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国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怀中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袁国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袁国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国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4次,余489分。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犯;2015年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减刑缴纳3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原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国金在服刑期间,履行了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国金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田 审判员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