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4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蓬莱市大辛店洪鑫小吃部、蓬莱市大辛店镇战家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大辛店洪鑫小吃部,蓬莱市大辛店镇战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大辛店洪鑫小吃部,地址蓬莱市大辛店三村。负责人李洪修,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蓬莱市大辛店镇战家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蓬莱市大辛店镇战家村。法定代表人刘高波,任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大辛店洪鑫小吃部与被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大辛店镇战家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大辛店洪鑫小吃部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均无登记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蓬莱市大辛店洪鑫小吃部调查,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基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终结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于文祥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