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白城市北方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白城市北方农机有限公司,单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473号申请人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南经济开发区海伟路。法定代表人王合海,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白城市北方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白平公路四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鞠文献。被申请人单庆海,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本院审理申请人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城市北方农机有限公司、单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白城市北方农机有限公司、单庆海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城市北方农机有限公司、单庆海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利益40万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