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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7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梁菊英、骆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梁菊英,骆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786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999号新城国际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D0W6R。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分行行长。被告:梁菊英,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骆吉,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梁菊英金融借款合同权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