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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永明、陈和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明,陈和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丁永明被执行人:陈和宁申请执行人丁永明与被执行人陈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和宁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