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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爱玲与马新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玲,马新中,余自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142号原告:刘爱玲,女,汉族,1953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现住:。诉讼委托代理人:曹永强,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新中,男,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开封市龙亭区君帆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余自友,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现住:。原告刘爱玲与被告马新中、第三人余自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票据。原告刘爱玲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爱玲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审 判 长  程向辉审 判 员  田小卫人民陪审员  符朝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齐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