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行审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翁志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翁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82行审577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11号公共卫生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谢明荣,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阳,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翁志光,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卫医罚[2017]5号行政决定的加处罚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加处罚款79200元。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在乐清市柳市镇张瞿村立新路16-17号的一处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乐卫医罚[2017]5号行政处��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没收器械(详见乐卫医证保[2016]14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罚款80000元。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送达了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未履行行政决定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告知被执行人加处罚款的标准,且未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乐卫医罚[2017]5号行政决定的加处罚款79200元(加处罚款从2017年2月10日开始计算,计80000元×3%×33天=79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亦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婉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