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灵丘县丰辰矿业有限公司、刘培江、杨五女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灵丘县丰辰矿业有限公司,刘培江,杨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住所地大同市站前街1号。负责人雷文平,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灵丘县丰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丘县落水河乡南庄村小梁沟。法定代表人刘培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培江,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丘县。被执行人杨五女,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同刘培江,系刘培江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灵丘县丰辰矿业有限公司、刘培江、杨五女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位于大同市灵丘县火车站路西侧(房屋产权号为03007482)房屋为被执行人杨五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五女所有位于大同市灵丘县火车站路西侧(房屋产权号为03007482)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