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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1刑初98号公诉机关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3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靖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靖安县。200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冷新明,奉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董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被告人胡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冷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骑车来到奉新县,寻找抢劫目标,确定了冯川镇彭家加油站前面马路边的蜂蜜店为目标。次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车来到该蜂蜜店,以购买蜂蜜为名进入店内,乘女店主余某不备,勒住其脖子并喷辣椒水,将余某摔倒后,抢走手提包一个,随后骑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胡某某清点包内物品后,拿走包内的10元现金,将其余的化妆品、医疗卡、钥匙等物品予以丢弃。2、2017年3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车来到奉新县干洲镇农业银行对面,寻找抢劫目标,确定女被害人董某为目标后,一路尾随至干洲镇溪畔村青云寺前的小路上,以问路为名接近被害人并喷辣椒水,抢走被害人身上的布袋子,欲骑车逃离时,因被害人拉住摩托车而摔倒在田里,随后被告人胡某某使用伸缩铁棍击打被害人手腕,之后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胡某某清点袋内物品后,拿走袋内7800余元现金,将其余的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予以丢弃。经鉴定,被害人董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携带伸缩铁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骑车在奉新县内寻找抢劫目标,在奉新至干洲、靖安三岔路口的红绿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陈某、胡某1、胡某2、翟某、刘某、韦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余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摄影照片,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胡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助力车来到奉新县境内寻找抢劫目标,经踩点,确定奉新县冯川镇彭家加油站前面马路边蜂蜜店女店主为目标。次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随身携带辣椒水,驾驶助力车来到该蜂蜜店,以购买蜂蜜为名进入店内,女店主余某在秤蜂蜜时,被告人胡某某遂走到店外,观察四周无人后,返回店内,乘被害人余某不备,一只手勒住余某的脖子,另一只手从口袋里拿出辣椒水喷向余某脸部,并将其摔倒在地,抢走余某放在桌上的一个手提包,余某见状抓住被告人胡某某的衣服,胡某某又把余某摔倒在地,导致被抢手提包内一个装有2600余元现金的女式小钱包掉落在地,被告人胡某某没有察觉,便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余某追赶不上,返回店中拾回掉在地上的小钱包。被告人胡某某清点包内物品,拿走包内的10元现金,将包内的化妆品、医疗卡、钥匙等物品予以丢弃。二、2017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红色助力车,来到前一日踩好点的奉新县干洲镇农业银行对面,寻找抢劫目标,确定从银行出来的老年妇女董某为作案目标,一路尾随董某至干洲镇溪畔村青云寺前的小路上,以问路为名接近董某,在董某为其指路时,被告人胡某某从上衣口袋中掏出辣椒水喷向董某脸部,抢走董某挎在身上的布袋子,准备骑车逃离时,董某紧紧抓住助力车不放,将车拉倒,被告人胡某某见状便从裤子口袋拿出伸缩棍击打董某手臂数下,董某仍未松手,并呼喊救命,央求被告人胡某某不要抢走其丈夫的救命钱,被告人胡某某置之不理,遂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胡某某经清点布袋里的物品,拿走里面的7800余元现金,将其余的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予以丢弃。经鉴定,董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随身携带伸缩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骑车来到奉新县境内,一路寻找抢劫作案目标,在奉新至干洲、靖安三岔路口的红绿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的在案证据证实:1、被害人余某的陈述:2017年3月22日下午15时30分许,她一人在畜牧场附近的蜂蜜店里。一个头戴头盔、身着迷彩服的男子,将一辆红色助力车停放在在马路上,然后进入她店内,用普通话就要买蜂蜜,声音很小,她在秤蜂蜜时,该男子出门转了一圈,再进来时,直接从她身后用左手勒住她脖子,右手对着她脸上喷辣椒水,当时她眼睛挣不开,然后该男子拿走桌子上的一个女式手提包,她抓住该男子的衣服,该男子将她摔倒在地,尔后骑车逃离,她追赶未果,回到店里,发现手提包里的一个装有2600余元的小钱包掉在店门口,就捡起来了,赶紧用水洗了眼睛,然后打电话报警。手提包里大概有10元左右的零钱,一些化妆品、生活用品、钥匙、银行卡、会员卡、医疗卡等,价值1000元左右。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2017年3月26日下午3时许,她骑电动车来到奉新县干洲镇农业银行,询问交保险开票的事,然后到了信用社查询她丈夫看病的钱是否到账。半小时后,她返回家中途经干洲镇溪泮小学附近时,一名戴着头盔骑摩托车的男子停车向她问路,她在指路时,该男子朝她脸上喷了水一样的东西,当时感觉特别难受,眼睛睁不开,那男子乘机抢走她挎在身上的包,并准备骑摩托车离开,她大声叫喊“救命,不要抢我的钱,这是我老头子救命的钱”,一边用左手拉着男子的摩托车不让离开,摩托车被拉倒在地,被抢包时她的右手弄的很痛,这男子就从裤子口袋拿出一根黑色伸缩铁棍击打她左手好几下,见她不放手,就弃车逃跑。之后她借旁人的电话报警。被抢包内有8千元左右的现金、4千元的定期存单、2万元人寿保单、她丈夫的身份证、低保卡、医保卡、手机等物品。3、证人陈某的证言:2017年3月26日下午16时许,他和同事一起在干洲镇溪泮小学附近做事,看到100米外的地方有一对男女在拉拉扯扯,五六分钟后,那男的电瓶车被女的推翻到了旁边的水沟里,他回车里拿东西时听到那个女的说“这是救命的钱,抢不得。”,他听说后拿着锄头过去,那名男子往溪泮舍上方向逃跑了,那个女的对他就怎么不早点过来,要求带她去信用社把存折冻结,他将自己号码为151××××0736的手机借给该女子拨打了报警电话。4、证人胡某1的证言:他是胡某某的父亲。胡某某于2001年当过2年兵,之后到靖安县邮政局工作并担任负责人,2009年因挪用公款并判刑2年,之后一直打工。胡某某平时比较喜欢撒谎,好吃懒做,不愿吃苦,平时与人交流正常,生活能力正常。他妻子的奶奶和大儿子有精神病史。胡某某平时喜欢骑孙子胡某2的红色助力车。5、证人胡某2的证言:他是胡某某的亲侄子。2017年春节时,他叔叔胡某某从外面打工回来,将他的红色嘉陵助力车修好后拿去用了。胡某某生活自理没有问题,亦没发现他精神方面有问题,只是有时思想比较偏激。6、证人翟某的证言:他是胡某某的管教民警。没有发现胡某某关押在奉新县看守所时精神异常,胡某某与人交流正常,有时会自言自语。7、证人刘某的证言:他与胡某某被关押在奉新县看守所的同一监舍,胡某某生活起居正常,与人交流正常,偶尔会用手指对着挂钟、蚊香画圈和自言自语。8、证人韦某的证言:她跟胡某某共过3个月的事。胡某某生活、行为没有异常,性格外向,喜欢吹牛。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2017年3月22日16时22分至17时18分、2017年3月26日16时35分至17时32分,办案民警分别对案发中心现场奉新县冯川镇彭家加油站前面马路边蜂蜜店、干洲镇溪泮村青云寺往东100米处进行现场勘查情况。10、指认笔录、摄影照片:2017年4月13日16时至16时20分、17时至17时20分,被告人胡某某在办案民警的押解及见证人见证情况下,先后对其在奉新县冯川镇彭家加油站前面马路边蜂蜜店、干洲镇溪泮村青云寺往东100米处实施抢劫现场进行指认,对其作案工具黑色伸缩铁棍、黑色罐装辣椒水进行了指认。11、物证、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2017年4月14日办案民警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胡某某作案工具:红色助力车1辆、伸缩铁棍1根、辣椒水1罐、匕首1把、剪刀1把、迷彩服1套,随案移送了伸缩铁棍1根、辣椒水1罐、匕首1把。12、(奉)公(法)鉴(检)字[2017]0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董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13、赣西司法鉴定所[2017]司某第1044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4、到案经过:2017年4月13日办案民警在奉新至干洲、靖安三岔路口红绿灯附近处将正在寻找作案目标的被告人胡某某抓获。15(2009)靖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2009年11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见侦查卷P132-135)1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情况。17、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胡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8、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22日中午,他吃过中饭,骑红色助力车从靖安县城出发,来到前一天踩好点的干大线公路离奉新县城不远靠左边的一家卖蜂蜜的小店,他看见店里只有一个30多岁卖蜂蜜的女子,就在门口用普通话小声问对方买蜂蜜,等这女子秤蜂蜜时,他就出店门转了一圈,发现周围没人即回店内,趁该女子不备,用左手从后面勒住其脖子,并立即用右手从迷彩服上衣右边口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对着女子的脸部喷了三四下,然后把对方摔倒在地,拿起桌子上的一个红色女式手提包往外跑,该女子叫喊还给她包,他没理会,直接回了靖安。抢到的包里有10元人民币,一些化妆品、医疗卡、一串钥匙等物品。2017年3月25日下午,他在干洲镇街上农业银行踩好点后,并在周围转了一下,熟悉逃跑路线。第二天14点左右,他从靖安出发,骑车到了奉新县干洲镇。15时左右,他在干洲镇农业银行对面寻找容易抢劫的目标,这时,看见一个六七十岁的女性老人家背着一个黑色带点红的布袋子停放好电动车后进入银行,不到三分钟就出来了,他观察表情认定这个老人家是取了钱出来,然后他一路尾随老人家到了干洲镇一个村里的小路上,在一个寺庙前面,见四周无人,就骑车追上她,用干洲话向她问路,在此过程中,他从上衣口袋拿出辣椒水向该老人脸部喷去,接着扯下她挎在身上的布袋,准备骑车离开,老人就抓住他的车子不让离开,他就想强行加油门离开,但老人一直不放手,结果两个人连着助力车一起摔去了田里,他爬起来跑,老人就用双手抓住他右手大臂,被他甩开,他就掏出伸缩棍击打老人的手腕三四下,该老人又摔倒在田里,跪在地上对他说:“这是我老头子的救命钱。”,并一直在喊救命,他没理会,弃车趁机逃跑。抢到的布袋里有一个小钱包,里面有7800多元人民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他拿走现金后,将布袋和里面的东西扔掉了。他抢劫时带了一瓶辣椒水、一根伸缩棍、车子里面放了1把家用的剪刀、2块砖头、2双鞋子、1个头灯、1条雨裤、1双白色纱手套、1本地图等物品,骑的红色助力车是他侄子胡某2的。抢来的钱,花了1800元购买了他作案所骑相同的助力车,剩下的钱用于生活开销及通过网络购买六合彩赌博。因为抢劫来钱快,在厂里上班很累并且赚不到钱。到奉新抢劫,是因为没人认识他,且离家较近,选择下午三四点抢劫,是人最疲劳的时候,对方不会有什么反抗,加上他午休了,养足了精神出来作案,比较容易得手。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向被害人脸部喷辣椒水、持械击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余某、董某财物,并致被害人董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抢劫作案二次,使用危险性工具、持械抢劫作案,有故意犯罪前科,均可相应增加罚量。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伸缩铁棍1根、辣椒水1罐、匕首1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81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毛毛人民陪审员  洪畴禄人民陪审员  熊衍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