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晓波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旅行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波,沈阳市大东旅行社,沈阳市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6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冯晓波,女。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旅行社,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号。法定代表人:邢雨,职务:科长。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文义,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晓波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旅行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晓波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冯晓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冯晓波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