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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源与被告曹钰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源,曹钰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559号原告:高源,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曹钰琳,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高源与被告曹钰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高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源撤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计1042.5元,由原告高源负担。审判员  王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