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源与被告曹钰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源,曹钰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559号原告:高源,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曹钰琳,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高源与被告曹钰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高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源撤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计1042.5元,由原告高源负担。审判员 王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