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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拜红应、关小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拜红应,关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财保32号申请人:拜红应,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被申请人:关小兵,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人拜红应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关小兵所有位于沁阳市香港街盛唐庄苑小区1号楼1单元7层北户的房产予以查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关小兵所有位于沁阳市香港街盛唐庄苑小区1号楼1单元7层北户的房产,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梦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