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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雅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5座2层12号(自编之二房)。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雅君,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271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对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雅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邱雅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252元及违约金(以243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偿还之日止;以1822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偿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计算,本案债务总额为8292.9元(物业管理费4252元、违约金3780.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5.8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扣划了邱雅君的银行存款8292.9元。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内容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本院扣划的邱雅君的银行存款中8292.9元中支付8242.9元给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款转入其指定的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账户),余款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