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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芹、刘金海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芹,刘金海,王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西街568号。被执行人:王芹,女,住山东省荏平县。被执行人:刘金海,男,住山东省荏平县。被执行人:王长山,男,住山东省荏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芹、刘金海、王长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文书,经四查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才审判员 刘从丹审判员 袁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博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