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世山、山西仙塔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山,山西仙塔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山,市民。被执行人:山西仙塔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孝义镇上贤村。法定代表人:郭志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世山与山西仙塔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山西仙塔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屋、车辆、土地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对山西仙塔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山西仙塔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如期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但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山同意将本案按照法律规定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春审判员 王俊强审判员 秦广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