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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财保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荣亮、陈学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荣亮,陈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财保38号之一申请人:张荣亮,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沈烨彬,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学明,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浙0282财保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在5万元范围内扣押并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学明名下的车牌号为沪C×××××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人张荣亮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学明名下车牌号为沪C×××××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与查封。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