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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荣明华与陈建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明华,陈建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565号原告:荣明华。被告:陈建公,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明华与被告陈建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明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明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荣明华自行负担。审判员  陆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万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