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谢安与黄甫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黄甫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3民初665号原告:谢安,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能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甫壮,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原告谢安与被告黄甫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原告谢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忠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