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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彦玲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员会新庄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玲,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员会新庄西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彦玲,女,1979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员会新庄西组。申请执行人李彦玲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员会新庄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2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员会新庄西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彦玲支付补偿款8179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员会新庄西组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彦玲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考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