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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东基路恒晟房产地中介服务部与覃佐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东基路恒晟房产地中介服务部,覃佐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449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东基路恒晟房产地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东基路168号。经营者:叶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永康,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佐枝,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东基路恒晟房产地中介服务部与被告覃佐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东基路恒晟房产地中介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东基路恒晟房产地中介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书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