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飞、曾昭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曾昭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04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二庭。被执行人王飞,男,199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曾昭涵,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杨芳村。本院刑二庭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苏0508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中刑事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飞、曾昭涵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到位王飞罚金1000元,曾昭涵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应当追缴。对被害人的损失,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文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