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9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礼元、刘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元,刘丽英,曾纪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9执924号申请执行人陈礼元,男,195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丽英,女,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执行人曾纪满,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丽英丈夫,申请执行人陈礼元与被执行人刘丽英、曾纪满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赣0729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丽英、曾纪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丽英、曾纪满名下的财产信息,并核实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刘丽英、曾纪满名下的财产均在银行设置了抵押,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查封,其案件众多且涉案范围较广。被执行人虽然有财产,但无法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刘丽英、曾纪满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导致该案件至今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贻林审判员 黎 翔陪执员曾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