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王根发、李紫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发,李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根发,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李紫云,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赣1128执425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紫云所有的坐落在鄱阳县××号(产权证号为66××78),现因该房已经拍卖成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紫云所有的坐落在鄱阳县××号(产权证号为66××7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占国华审判员 艾鹏远审判员 张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