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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王根发、李紫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发,李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根发,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李紫云,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赣1128执425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紫云所有的坐落在鄱阳县××号(产权证号为66××78),现因该房已经拍卖成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紫云所有的坐落在鄱阳县××号(产权证号为66××7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占国华审判员  艾鹏远审判员  张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