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金小宽与朱克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宽,朱克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2130号原告:金小宽,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朱克尧,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宽与被告朱克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小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小宽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小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小宽负担。审 判 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林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