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薛广兰、张春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广兰,张春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635号申请人:薛广兰,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张春珂,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薛广兰与被申请人张春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7214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春珂银行存款295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