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薛广兰、张春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广兰,张春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635号申请人:薛广兰,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张春珂,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薛广兰与被申请人张春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7214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春珂银行存款295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