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7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石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7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某某,女,1974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闫某某与石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石某某、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李某某在郑州银行账户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长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