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屠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675号原告童某某,男,1978年8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屠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童某某与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弘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