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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屠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675号原告童某某,男,1978年8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屠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童某某与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弘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