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天长市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卫国、董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卫国,董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575号原告:天长市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三桥路东侧新城花苑营业房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427197411。法定代表人:聂亚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国,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被告:董曙光,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不祥,住天长市,身份证号:342321196601240014。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了原告天长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卫国、董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长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天长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丘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