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曾伍华与四会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伍华,四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行初39号原告曾伍华,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会市行政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刘泾波,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坚,该市法制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宇亨,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伍华诉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伍华撤回对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彭卓腾审判员  潘启智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丹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