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9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节水工程安装公司给排水分公司与被告支某某、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节水工程安装公司给排水分公司,支某某,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9135号原告:沈阳市节水工程安装公司给排水分公司,地址:康平县西关乡西关村。负责人:郭勇,职务:经理。被告:支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陵西街**号。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职务:董事长。原告沈阳市节水工程安装公司给排水分公司与被告支某某、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节水工程安装公司给排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收取27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