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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晓波与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波,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波,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金,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来牟镇平安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邹成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号1-2-5-1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合,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晓波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二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二初4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晓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2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