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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浦、李开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浦,李开龙,郝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李浦,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李开龙,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郝文明,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李浦申请执行李开龙、郝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我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