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后国敏与翟海军、杜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国敏,翟海军,杜梅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405号原告:后国敏,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翟海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文峰区。被告:杜梅英,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文峰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王向阳,行长。原告后国敏与被被告翟海军、杜梅英,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后国敏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后国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宵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