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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崇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刘崇喜,刘守龙,葛安迎,葛国河,杨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任晓燕,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业源,现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何长权,现住依兰县。被执行人刘崇喜,现住依兰县。被执行人刘守龙,现住依兰县。被执行人葛安迎,现住依兰县。被执行人葛国河,现住依兰县。被执行人杨海平,现住依兰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崇喜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商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74729.88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因被执行人存在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情形,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我院已将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并听取了其意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恢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此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铁军审判员  于艳涛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