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民终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某1、林某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审林登明之女):林某1,女,201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上诉人(原审原审林登明之子):林某2,男,201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二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仙桥乡月塘村干坝组,系二上诉人之母。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武松,福泉市城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36611971F。法定代表人:郭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林某1、林某2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黔27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7)黔27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本院不再收取。审判长  陈福江审判员  王 锦审判员  王天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皮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