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彦红、刘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彦红,刘俊良,张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2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彦红,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良,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仕平,女,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刘彦红、刘俊良因与被上诉人张仕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刘彦红、刘俊良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刘彦红、刘俊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彦红、刘俊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彦红、刘俊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