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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易桂良与张铁牛、江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桂良,张铁牛,江兴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939号原告:易桂良,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洪,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铁牛,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江兴旺,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原告易桂良与被告江兴旺、张铁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易桂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桂良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桂良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3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原告易桂良承担。审 判 长  胡纳平人民陪审员  陈冬娥人民陪审员  刘爱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康 莎书 记 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