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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飞与马先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马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马先林,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张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已有的财产已采取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6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德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