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飞与马先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马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马先林,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张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已有的财产已采取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6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德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