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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晓旭、丁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晓旭,丁力,韩玉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40号申请人:孙晓旭,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丁力,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申请人:韩玉玲,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丁力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力,系韩玉玲之夫。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申请人孙晓旭与丁力、韩玉玲关于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晓旭与丁力、韩玉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于2017年10月23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丁力、韩玉玲欠孙晓旭转让费90000元,由丁力、韩玉玲共同于2018年2月1日前给付孙晓旭10000元,余款80000元于同年3月1日前全部付清,违约金3500元孙晓旭自愿放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晓旭与丁力、韩玉玲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晓旭与丁力、韩玉玲于2017年10月23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