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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谭照林、蒋佳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谭照林,蒋佳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叶有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照林,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蒋佳康,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照林以及原审第三人蒋佳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未作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红梅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李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俊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