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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一与王某二、王某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555号原告:王某一,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环县面粉厂下岗职工,住环县环城镇中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王某一妻子),住环县环城镇中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甘肃银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二,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马岭镇下午旗村寺沟门自然村。被告:王某三,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马岭镇下午旗村寺沟门自然村。原告王某一与被告王某二、王某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昭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