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6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唐文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6281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文,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21日,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90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唐文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金额2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