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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越诉杨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越,杨家龙,李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越,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龙,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萍,女,1961年12月12日生,蒙古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诉人李越因与被上诉人杨家龙、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40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李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越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上诉人李越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懿欣审判员  孙 卫审判员  周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