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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晏助凤与张正初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助凤,张正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暂 缓 拍 卖 决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晏助凤,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张正初,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助凤与被执行人张正初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张正初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x室(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x号)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正初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0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x元,且申请执行人晏助凤亦同意被执行人在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后,暂缓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暂缓拍卖被执行人张正初所有的衡阳市衡阳市石鼓区x室(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x号),暂缓拍卖至2018年2月14日(农历2017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在暂缓期满后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继续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衡阳市衡阳市石鼓区来雁路1号的安置楼505室。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