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伍、吴黄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伍,吴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4-6号申请执行人:孙伍女被执行人:吴黄明本院在执行孙伍女与吴黄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占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