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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士文诉李振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振忠,吴士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振忠,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明继,系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士文,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中升,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振忠因与被申请人吴士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323民初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辽0323民申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吴士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吴士文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士文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6)辽0323民初第511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吴士文负担(吴士文预交1080元,予以返还540元)。审 判 长  梁日志人民陪审员  高 航人民陪审员  夏黎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