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柏良、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柏良,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郝永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李柏良,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宜川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卢伟,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执行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柏良、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延仲裁字第00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柏良、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仲裁费34200元、本案执行费。执行期间,通过“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柏良、卢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李柏良行政拘留十五日。现该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执1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