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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殷效聪与脱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效聪,脱有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904号原告殷效聪,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脱有存,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效聪与被告脱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效聪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效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付原告殷效聪275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