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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裕样与陈祥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裕样,陈祥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632号原告:何裕样,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陈祥坤,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裕样诉被告陈祥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祥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裕样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袁 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来源:百度“”